— 第五系列 —
点击数:463 时间:2024-11-09
6月15日,保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迫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公开发表向社会征询意见。10天后,即6月25日,保监会举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迫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全称《暂行办法》)征询意见专家座谈会。其间,《暂行办法》媒体见面会早已在6月21日举办。
通过三个较为密集的时间点,可以显现出保监会对《暂行办法》实施的谨慎和对舆论的认同。而这个态度在目前交强险仍正处于舆论中心的背景下,毫无疑问具备积极意义。
“我们将普遍印发,集思广益,作好交强险涉及制度的改动完备工作。”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在专家座谈会上具体表态。在专家讲话之前,保监会详细讲解了社会对《暂行办法》的意见反馈情况。
截至当天上午,共计接到邮件684封,电子邮件12份,意见集中于在三个方面:费率浮动否实施?费率浮动否应当与交通违法行为挂勾?费率浮动比例应当如何确认?从当天专家的意见和建议来看,这三个方面皆有所牵涉到。但从整体来说,专家们对《暂行办法》在所持认同态度的前提下,在部分条款和细节方面仍不存在较小分歧。交强险实施费率浮动,不利“奖优罚劣”,是发达国家的广泛作法,在这一点上专家基本没异议。但是,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费率浮动与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行为同时挂勾,这种作法否适合,专家们回应的态度截然不同。
所持赞成意见者指出,就我国目前的交通道路状况和交通管理水平而言,一般性交通违法行为并会造成交通事故的再次发生,也会减少保险公司的赔款,同时,交管部门早已对此类不道德展开了惩处,保险公司否有权对违法行为罚款难免不论,将其与费率挂勾,有反复收费之斥。他们建议,应当将一般性交通违法行为和更容易导致责任事故的相当严重违法行为区分出去,给与后者惩办;所持认同意见者指出,费率浮动的目的是用经济手段强化风险管理,交通违法行为是交通事故再次发生的根源之一,必需与费率浮动挂勾,而且,不不存在保险公司越权执法人员、双重惩罚等问题。
他们的理由是,费率浮动是保险公司按照精算师定价原则,对每个车主的风险做到一个科学的定量,不是行政处罚,不牵涉到法律问题。虽然专家们对交通违法行为否应当与费率浮动挂勾的态度不完全一致,但基本上都指出《暂行办法》中费率浮动的范围、档次过于较少、过分非常简单,涉及规定应当细化,惩罚标准要具体,同时要反映出有希望大多数人原则。
也有专家明确提出,《暂行办法》中的仅次于奖惩比例应当对等,而且,在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行为同时与费率挂勾的情况下,《暂行办法》中费率的计算公式缺少内在逻辑,不存在缺失。也有专家指出,由于缺少涉及的数据累积,《暂行办法》不存在奖惩数据不平面、不易导致车主保险费大起大落现象,不合乎保险的一般原理。并建议更进一步增大惩罚力度,不断扩大费率浮动范围。
同时,专家明确提出,《暂行办法》应当对保险公司费率浮动的继续执行情况不予明确规定,涉及信息平台的创建和管理、监督等情况也不应有所反映,以免使费率浮动沦为以后保险公司经营车险不正当竞争的手段之一。而社会上关于交强险的种种争议,某种程度在座谈会上有所体现。比如来自中消协和律师协会的代表就回应,在目前关于交强险基准费率还没一个具体众说纷纭之前,发售费率浮动时机不过于适合。
并建议应当在全国有条件的地区再行全面推行,再行渐渐推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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